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140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140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点0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6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39719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42%。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00485602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8人,代表股份3923361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386108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
反对2144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弃权8938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852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反对214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
弃权893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390118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
反对5506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弃权1566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253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反对550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
弃权15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经审计的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393480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
反对2144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弃权1566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589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反对214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
弃权15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7395604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
反对357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弃权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801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反对35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弃权1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95516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
反对438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1236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79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反对4387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弃
权123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954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
反对498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弃权1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787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反对4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
弃权1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07016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7%;
反对2889351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弃权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942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85%;反对28893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9%;
弃权1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及批准关于制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395455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
反对488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78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反对48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
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75593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2%;
反对320202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弃权1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800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6%;反对32020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1%;
弃权1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 690014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1%;
反对495657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弃权1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255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7%;反对49565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1%;
弃权1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晶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王智_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