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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统一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发布或回复内容、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事先征得保密办审核同意,必要时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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