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股票简称:佳电股份编号:2025-08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6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11月26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11月26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5年11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
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泰岭先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4人,代表股份34345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101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22436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4%。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22436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4%,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92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0%;反对148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弃权4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87%;反对148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65%;弃权4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92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0%;反对148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0.431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1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85%;反对148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92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0%;反对14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1%;弃权4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1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85%;反对14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3%;弃权4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92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0%;反对14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1%;弃权4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1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85%;反对14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3%;弃权4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91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8%;反对148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弃权4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1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50%;反对148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68%;弃权4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888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0%;反对151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7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53%;反对151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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