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股票简称:佳电股份编号:2025-04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7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5月7日9:15至
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5月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5年4月2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
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5人,代表股份375671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32101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5465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18%。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63人,代表股份5465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18%,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全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66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4%;反对66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2%;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7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8%;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4%;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9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7%;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7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1%;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4%;弃权1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18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83%;反对2845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33%;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7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87%;反对2845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33%;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7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3%;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8%;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4%;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2%;反对65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0%;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2%;反对65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0%;弃权2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弃权28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6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4%;弃权28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8.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33%;反对6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5%;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33%;反对6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5%;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6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5%;反对67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9%;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5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3%;反对67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8%;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4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2%;反对68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弃权39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8%;反对68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2%;弃权39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96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反对67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5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02%;反对67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4%;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关于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9825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5335股。
表决结果:刘清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关于选举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412227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97737股。
表决结果:刘汉成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关于选举刘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412227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97737股。
表决结果:刘亨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12.04关于选举王晓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983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5344股。
表决结果:王晓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关于选举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412226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97736股。
表决结果:刘志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6关于选举黄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985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5360股。
表决结果:黄浩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杨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408211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93721股。
表决结果:杨健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关于选举王玺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5807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1317股。
表决结果:王玺女士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关于选举周洪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40820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93718股。
表决结果:周洪发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杨玉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5802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1312股。
7表决结果:杨玉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02关于选举朱宏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4135580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41313股。
表决结果:朱宏光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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