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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23证券简称:河钢资源公告编号:2025-1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下午3:00。

4、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1709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彬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3799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

23799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4%。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94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1%;

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

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590%;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51%;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00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2%;

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41%;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51%;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06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7%;

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65%;反对8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51%;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1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1%;

反对8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0%;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693%;反对8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51%;弃权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6%。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78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

反对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02%;反对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和项颂雨律师通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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