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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年度计划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依据公司制度

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

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

相关协议;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

盈亏情况;

5、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信息。

6、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

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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