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众合科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引言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徐伟民律师和高佳力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

邮政编码:310008

三、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2021年5月1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1年6月10日,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司向公司提交《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向公司提交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股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

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何俊丽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王镇宇、沈益军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等。

2021年6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业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10万份,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万股。同日,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原因和数量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

30%;或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

售期

的3.6倍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因以上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公司将回购注销74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7250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1元/股;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1元/股。

2.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颜华荣高佳力年月日

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