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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6—00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警示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昊、王美娇、何俊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第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潘丽春、执行总裁何昊、财务总监王美娇、董

事会秘书何俊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何昊、王美娇、何俊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1/2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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