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与相关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至 2名。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 CEO(首席执行官)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按立项意见书要求,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非成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2投资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