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管理办
法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经2026年4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依法
履行职责,有效调动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切实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
业绩为基础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董事薪酬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股东会是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董事薪酬
管理办法、年度薪酬方案及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董事的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及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或其任职岗位薪酬执行,公司对其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的薪酬,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按照每
年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定,除上述津贴外,公司不再发放工资、奖金、补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薪酬与福利。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会务费、调研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纳入津贴限额。
第九条董事津贴发放方式:
(一)公司董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或
自愿放弃领取董事津贴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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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和索赔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由董事会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