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并结合现任独立董事赵曼女士、田志龙先生、吴德军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个人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1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赵曼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任职期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是□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2是□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3是□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4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5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是□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6是□否√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8是□否√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任职期间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赵曼
2024年4月26日
2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田志龙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任职期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是□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2是□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3是□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4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5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是□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6是□否√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8是□否√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任职期间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田志龙
2024年4月26日
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吴德军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任职期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是□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2是□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3是□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4是□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5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是□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6是□否√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8是□否√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任职期间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吴德军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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