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五年十一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14: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
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55人,代表股份370790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7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5464945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68%,均为2025年11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16140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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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1.020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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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5936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96%;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2%;
弃权29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77%;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224%;弃权29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9%。
2、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363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81%;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2%;
弃权29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7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78%;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224%;弃权299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7%。
2.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352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53%;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2%;
弃权3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63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86%;反对11128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224%;弃权3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9%。
2.0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39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69%;反对110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3%;
弃权307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06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29%;反对110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25%;弃权307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6%。
2.0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325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81%;反对1114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
弃权3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3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658%;反对1114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339%;弃权31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3%。
2.0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69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30%;反对1115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2%;
弃权370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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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8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76%;反对1115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98%;弃权370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6%。
2.0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11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24%;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
弃权37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2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3%;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65%;弃权37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2%。
2.0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8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21%;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
弃权307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89%;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65%;弃权307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6%。
2.0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7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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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493%;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
弃权3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8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12%;反对839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65%;弃权3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3%。
2.0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09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4%;反对707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1%;
弃权30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0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64%;反对707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38%;弃权30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7%。
2.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13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05%;反对70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9%;
弃权358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4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889%;反对70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1%;弃权358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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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8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明:
经办律师:
宋浩:
杨婧雪: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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