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各部门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应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的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披露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件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指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的准备;(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三)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范畴根据上市规则确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应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其负责人应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
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时需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公司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由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半年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
根据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订完成时间表;
(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五)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七)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八)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资讯网。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八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应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计划部等各职能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五)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七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