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并结合现任独立董事赵曼女士、田志龙先生、吴德军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赵曼女士、田志龙先生和吴德军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