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
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总部、房地产板块、金属制品板块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99.41%,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99.9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发展战略、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
化;(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金活动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对外担
保管理、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合同管理、招标采购业务
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信息收集与沟通、信息系统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1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为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财务指标重要性水平基数表(参考)
财务指标(合并数)一般性水平重要性水平重大性水平
总资产错报<0.5%0.5%≦错报<1%错报≧1%
净资产错报<1%1%≦错报<2%错报≧2%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错报<0.5%0.5%≦错报<1%错报≧1%
利润总额错报<5%5%≦错报<10%错报≧10%
净利润错报<5%5%≦错报<10%错报≧10%
(2)定性标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当出现下列某一项或几项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实质性漏洞):
*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外部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内控控制的监督无效;
*以前发现的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或者整改无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当出现下列某一项或几项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
*未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交易进行有效控制;
*未设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2*未对期末财务报告的过程进行控制;
*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
*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
除以上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1%及以上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0.5%(含)-1%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
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出现以下迹象表明可能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与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中,存在交易管控不严,部分原始单据部门间传递不及时等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情况,该事项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一项重要缺陷。截止2025年12月313日,公司已对上述缺陷问题进行自查,并完成整改工作。在本核查意见出具前,
公司对整改事项持续关注,结合经营需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优化管控措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基于谨慎考虑将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按公司关联方进行管理,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交易,按关联方交易履行公司审议表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6)0102518号),认为:福星股份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三(四)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拟采取的整改
情况中描述,福星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要缺陷,截止2025年12月31日,福星股份已对上述缺陷问题进行自查,并完成整改工作。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度,公司与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中,存在交易管控不严,部分原始单据部门间传递不及时等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情况,该事项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一项重要缺陷。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上述缺陷问题进行自查,并完成整改工作,但需关注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斌蔡雅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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