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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福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六年五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

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5人,代表股份367614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5464281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64%,均为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12972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20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

2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

3、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

1442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2%。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就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3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14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27%;反对925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7%;

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20%;反对925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89%;弃权21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1%。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85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41%;反对1067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0%;

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98%;反对1067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1%;弃权8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85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32%;反对10678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9%;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5%;反对10678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66%;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78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65%;反对97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10%;

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18%;反对974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64%;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4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87%;反对91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4%;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3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98%;反对91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23%;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40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36%;反对913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0%;

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5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1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81%;反对913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02%;弃权8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8%。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7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89%;反对114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6%;

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03%;反对114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35%;弃权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784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26%;反对968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5%;

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5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22%;反对968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99%;弃权8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31612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89%;反对959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8%;

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1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38%;反对959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86%;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22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65%;反对99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

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28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03%;反对997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522%;弃权65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回避表决情况: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谭少群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03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28%。

7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3%。

1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东兴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7%。

1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俊秀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03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1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0%。

1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肖永超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105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89%。

11-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许天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91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91%。

8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42%。

11-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李俐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41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2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08%。

12、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2-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田志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693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79%。

12-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冯德雄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04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5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39%。

12-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选举吴德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73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7.21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8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13%。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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