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五年五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1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18人,代表股份38501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7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5498519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81%,均为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30028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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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1.898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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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6210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11%;反对2226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2%;
弃权64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02%;反对2226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36%;弃权641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2%。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4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72%;反对224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42%;
弃权64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1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85%;反对224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18%;弃权64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7%。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2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2%;反对2248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93%;
弃权6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32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84%;反对2248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4%;弃权6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4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2%。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838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06%;反对22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5%;弃权6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9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74%;反对22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42%;弃权6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4%。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6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42%;反对2233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3%;
弃权7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40%;反对2233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45%;弃权710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4%。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38%;反对2233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3%;
弃权71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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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86%;反对2233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721%;弃权715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3%。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13%;反对2232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4%;
弃权6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8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14%;反对22328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18%;弃权6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8%。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42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28%;反对2385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3%;
弃权7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76%;反对2385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14%;弃权7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0%。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99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6%;反对2227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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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73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30%;反对2227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47%;弃权73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3%。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08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1%;反对2227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51%;
弃权65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9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54%;反对2227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79%;弃权65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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