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55号
关于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7楼;
谭少群,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东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俊秀,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永超,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1—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星股份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
金额、新增土地储备项目金额、主要项目销售情况金额、华中地
区业务毛利率及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比变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等34处数据或表述存在错误;《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等2处数据存在错误。前述错误更正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福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星股份董事长谭少群、总经理冯东兴、时任财务总监冯俊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福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福星股份董事会秘书肖永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福星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2—一、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少群、总经理冯
东兴、时任财务总监冯俊秀、董事会秘书肖永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18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