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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监事会关于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原因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为积极推进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综合物流服

务方向转型发展,做优综合物流业务,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物流集团”)签署了《关于中铁物总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控股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3年12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公司下属子公司中铁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了《关于安徽诚通红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至此,中铁物总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徽诚通红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二)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根据解释16号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16号对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应当对前期可比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主要受影响的报表项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实际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追溯调整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追溯调整事项。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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