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7证券简称:中国铁物公告编号:2025-临03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座0530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晓宏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4人,代表股份
437137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5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87521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2083856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21687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21687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关于撤销监事会、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437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8%;反对2782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5%;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93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164%;反对2782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02%;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635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27615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7%;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13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78%;反对27615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36%;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658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反对27592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2%;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15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86%;反对27592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7%;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6422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反对70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弃权1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72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18%;反对70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3%;弃权1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6422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反对69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弃权1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72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18%;反对69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2%;弃权1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46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5%;反对70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1%;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48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37%;反对70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1%;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2%。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7.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2524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9%;反对2825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3%;弃权6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02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955%;反对2825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62%;弃权6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8.关于2026年度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2512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6%;反对1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3%;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53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93%;反对1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2%;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6359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1%;反对71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4%;弃权5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909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33%;反对71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7%;弃权5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娟、刘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