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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长效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主动提升投资者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

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2.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3.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

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以母公司报

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

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

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并积

极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

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需要履行《公司章程》要求的决策程序。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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