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1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3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4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将被公司收回,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5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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