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以下合称“授权对象”)行使。本办法所称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授权原则
第三条审慎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第四条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按需授权和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进行授权,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和期限。
第六条有效监控原则:加强授权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
1第三章授权范围
第七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授权对象行使。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授权对象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章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本办法以及其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中董事会授予授权对象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第十条常规授权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决策事项,一般采取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
授权对象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2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常规授权事项,
应当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于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除董事会明确同意外,董事会对授权对象的授权不得转授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办法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授权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如需继续授权,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
会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授权决策流程的组织,在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内控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董事会授
权、授权对象行使决策权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授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其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或未行使、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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