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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929证券简称:兰州黄河公告编号:2023(临)—2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股份50132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3441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690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18%。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0185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6675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934%。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和张君林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提案1.00《选举杨世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7%;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7%;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杨世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2.00《选举王冬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7%;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16%。

表决结果:通过,王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3.00《选举杨智杰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43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42%;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6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973%;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杨智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4.00《选举毛宏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91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1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1%;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5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350%;反对1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35%;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16%。

表决结果:通过,毛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5.00《选举高连山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7%;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16%。

表决结果:通过,高连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6.00《选举呼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643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42%;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6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973%;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呼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7.00《选举杨泽富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7%;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7%;反对59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杨泽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提案8.00《选举何贵锁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57%;反对4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27%;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16%。

表决结果:通过,何贵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二)累积投票提案(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9.00《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1选举周一虹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股份数为4948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4%。

表决结果:周一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选举刘志军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股份数为4948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4%。

表决结果:刘志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选举李孔攀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的股份数为49485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4%。

表决结果:李孔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当选董事、监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张君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尚玖律意字(2023)第005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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