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1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50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
鹏润大厦 B座 22层 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2810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10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997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3999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997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8%。
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25年11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适当资格。
3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四环医药向南京银行申请7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南京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6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1%;
反对552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7%;弃权
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02%。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4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85%;反对552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74%;弃权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9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6%;
反对1323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3%;弃权
2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62%;反对1323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972%;弃权2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9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86%;
反对132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5%;弃权
52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137%;反对132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373%;弃权2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9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92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4%;
反对132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4%;弃权
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797%;反对132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1663%;弃权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2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78%;
6反对129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弃权
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288%;反对129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4171%;弃权2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为四环医药向南京银行申请7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0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0%;
反对79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0%;弃权
3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8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826%;反对79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07%;弃权3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6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南京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
7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5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5%;
反对742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7%;弃权
3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144%;反对742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89%;弃权3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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