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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中关村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

润大厦 B座 22层 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193837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41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6973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772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772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6%。

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25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4年度各项资产计提减值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39、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中国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多多药业向中信银行申请6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还通报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2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8%;

反对53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3%;弃权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07%;反对53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85%;弃权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83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

反对4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351%;反对4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25%;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7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6%;

反对4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80%;反对4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25%;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2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8%;

反对55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07%;反对55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69%;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5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34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

反对54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17%;反对54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98%;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2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4%;

反对78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4%;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444%;反对78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32%;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4年度各项资产计提减值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985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5%;

反对81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93%;反对81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83%;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2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6%;

反对521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2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496%;反对521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45%;弃权2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中国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020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7%;

反对78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弃权

2035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93%;反对78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1154%;弃权2035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40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5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为多多药业向中信银行申请6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020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7%;

反对78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弃权

2035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93%;反对78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54%;弃权20357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140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5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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