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本条例经2026年1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与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以下合称“ESG”)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用于规范委员会的组成、会议召集与议事程序,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
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ESG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资料准备、会议组织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等工作,牵头组织证券、安全环保、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财务等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业务和工作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投(融)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三)对公司 ESG 战略与目标、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与 ESG治理相关的建议或方案;
(五)对公司在 ESG方面面临的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评估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六)对公司 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七)对 ESG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议 ESG相关战略与目标的达成情况;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二)投(融)资计划;
(三)相关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
(四)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委员会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战略发展规划、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项目方案资料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会议意见与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结果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根据会议召开方式的不同,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