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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华菱钢铁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6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补充通

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

1资料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1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1.22026年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1.3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结束

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下午3:00。

1.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2:00在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钢铁1106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709人,代表股份合计3517224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3161595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7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703人,代表股份35562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7%。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2.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653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9%;反对1942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2%;弃权12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516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72%;反对1942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9%;弃权12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

3.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824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3%;反对17639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5%;弃权134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686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56%;反对17639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9%;弃权134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5%。

3.3《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852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732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弃权137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7143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41%;反对1732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3%;弃权137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3.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595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3份总数的99.6797%;反对1068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37%;弃权58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4458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41%;反对1068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4%;弃权58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3.5《公司202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943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3%;反对17129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弃权65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805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15%;反对17129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6%;弃权65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3.6《关于公司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31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16%;反对94258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9%;弃权65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936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83%;反对94258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85%;弃权65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3.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9590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7%;反对1674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88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821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47%;反对1674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56%;弃权88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6%。

3.8《关于制定<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8487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3%;反对1788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5086%;弃权84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7110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46%;反对1788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1%;弃权84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

3.9《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833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0%;反对1810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7%;弃权78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36960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26%;反对1810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2%;弃权78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王乾坤

经办律师:

曾幼瑜

2026年6月1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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