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公司”)。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内部审计的范围、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1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权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设立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按规审计,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简朴,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具有经营管理知识,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具有独立思
考和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控制与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及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主动请求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虚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职责
(一)研究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相关
制度、规定、细则等规章制度;
3(二)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三)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权
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执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权属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负责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
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对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权属公司
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以及直属矿厂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以及直属矿厂投资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九)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以及直属矿厂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4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二)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三)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四)对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五)对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权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5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分)公司、直属矿厂以及权
属公司职责
(一)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按
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自查、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抽调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临时组成审计组,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公司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
实不到位、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的进行问责。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职权
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财务会计资料、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6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将问题线索、相关材料转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十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范围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事项,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7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重要审计事项及其内容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8(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9(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
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
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
10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计划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
资源的配置情况,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其中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当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职责范围内,年度审计计划之外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经公司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要负
11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通知
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审计方案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配备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事项。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在审前调查时,可向公司组织人事、财务、运营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征询需要关注的事项,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内部控制与审计部沟通需要关注的事项,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纳入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
12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出具书
面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同意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意见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另发。
第十七条跟踪检查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积极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要在后续的审计项目中进行检查,或者安排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整理归档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情况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问题整改与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问题整改
13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
促公司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限期将整改结果、整改进展反馈给内部控制与审计部直至问题封闭。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果应用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
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按程序报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1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所称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
15于列入绩效考核、扣减薪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可单独或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10月)》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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