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6)第0518号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580510X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
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 座 1601 号。本所律师鲁鸿贵、杨学林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
14010199310364205、14101201310957057。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下简称“股东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5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369号公司本部2号楼九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8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1066139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2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35339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83人,代表股份3308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3308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1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83人,代表股份3308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03%。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两项提案,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经逐项审议,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刘德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德学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199724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05%,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刘德学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4665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17%。
2、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26854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60%,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刘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1547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20%。
3、选举张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204346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538%,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张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5127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314%。
4、选举李世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世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32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未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李世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32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1%。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经逐项审议,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秦永慧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秦永慧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097878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45%,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秦永慧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74481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68%。
2、选举钱世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钱世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10548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58%,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钱世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7524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966%。
3、选举王生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王生龙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100993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37%,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王生龙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74792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10%。
4、选举熊慧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熊慧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10510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23%,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熊慧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75204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854%。
5、选举鲁清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鲁清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010487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01%,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鲁清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75181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8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安玉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杨学林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