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5)第1027号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580510X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
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 座 1601 号。本所律师鲁鸿贵、杨学林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
14010199310364205、14101201310957057。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15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1237555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98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35419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31人,代表股份
502135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77%。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2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502248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2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31人,代表股份50213561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三项提案,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票)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票)501545177474754115683合计123696491947475411568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230.03840.0093的比例()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出席股数(股)50165817747475411568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240.09450.0230)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刘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公司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团团(组)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王向红女士(个人简历附后)及原公司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52703868385031151092863合计11881236103850311510928631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96.00573.11120.883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出席股数(股)452816868385031151092863
1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0.15797.66612.1759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21830234801029116283合计12026380443480102911628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97.17852.81210.0094)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13876834877763119083合计12025585103487776311908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17212.81830.0096的比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13287734881554121183合计12025526193488155412118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17162.81860.0098的比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18701134822420126183合计12026067533482242012618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17602.81380.0102
的比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18497534824120126519合计12026047173482412012651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17582.81390.0102
的比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19467534814120126819合计12026144173481412012681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17662.81310.0102
的比例(%)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501885979110016139619合计123730572111001613961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980.00890.0113
的比例(%)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出席股数(股)50199897911001613961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95030.02190.0278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8、关于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现场投票股数(股)73541974200
网络投票股数(股)46720227534794220139119合计120262201734794220139119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17722.81150.0112
的比例(%)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出席股数(股)4673152753479422013911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3.04466.92770.027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
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安玉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杨学林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