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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33 号中海国际中心 E 座 602 室

电话:028-65585333传真:028-66266533邮编:61004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D0013 号

致: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2:00整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

2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5人,代表股份45736890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01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457171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69%;

反对13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0%;

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2%。

(二)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7030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59%;

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弃权20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3%。

(三)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7000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94%;

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弃权2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09%。

(四)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57070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47%;

反对142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1%;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4(五)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预算方案》

同意457072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52%;

反对1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5%;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六)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发展战略》

同意457048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00%;

反对1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57018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35%;

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

弃权2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457016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29%;

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1%;

弃权2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1%。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77650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604%;

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0%;

5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9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LAFARGE CHINA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和谐绿色产业基金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77682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15%;

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4%;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11%。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LAFARGE CHINA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457073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53%;

反对13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4%;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457044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0%;

反对1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8%;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6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九)项、第(十)项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二)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焦新哲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金凤唐雪妮

2025年5月21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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