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序号《独立董事制度》(现行)《独立董事制度》(拟修订)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独立董事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度。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指定证券事务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董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3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重大影响的股东;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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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间接控制的企业;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女配偶的父母等。
注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2:对文中简称“公司章程”统一补充书名号,规范为《公司章程》。
注3: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