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前述主体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
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以下控制目标,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过程。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1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
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2(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4(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协助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三)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在内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等,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部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审计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机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则,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5(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通知被审计对象;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
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地判断和分析并提出
改善建议,送达被审计对象;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按内部审计机
构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
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由审计部责令改正。对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
6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负责人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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