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修改对照表(2026年4月)
序号《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之规定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
制定本管理规则。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
2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力,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层必须遵守。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者其他组织);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3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本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员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的关联自然人: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的自然人;人;
4(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1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
(1)交易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1)交易对方;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组织)任职;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4)项的
条第(4)项的规定);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到影响的董事。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规则第十五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条规定的标准以上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6的标准以上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临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临时和定期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7(3)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适用);
(5)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6)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7)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十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
8条第(13)至第(17)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13)至第(17)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2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行审议程序。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会审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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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务减免等;(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的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10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规则第八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八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易所的规定执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第二十五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联书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
11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
12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
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1)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1)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2)交易价格未确定;
(2)交易价格与定价机制均未确定;
(3)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3)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4)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13(4)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
(5)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
(5)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规提供担保;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6)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
(6)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
14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占公司利益的问题。题。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
第三十一条本关联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15公司董事会,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注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2:“本规则”统一变更为“本制度”。
注3: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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