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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7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8月6日召

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6日下午14:00在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协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7,35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2.59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2,12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614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0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5,227,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76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2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05%;反对28,535,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8%;弃权5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9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90%;反对28,535,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17%;弃权595,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3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3%。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徐荣荣

吴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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