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6证券简称:华西股份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协恩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0人,代表股份360502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882%。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72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1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4人,代表股份13288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8人,代表股份18373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85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4人,代表股份13288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8%。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91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3%;
反对454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1%;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8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93%;反对4546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432%;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972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3%;
反对448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4%;弃权
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4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28%;反对448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4351%;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9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4%;
反对454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4%;弃权
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30%;反对454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100%;弃权6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进行互保的议案》;
控股股东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市凝秀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5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99%;
反对4582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02%;弃权
3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5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399%;反对4582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9402%;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9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8%;
反对454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弃权
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205%;反对454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557%;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9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7%;
反对455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2%;弃权
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79%;反对455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24.7655%;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9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7%;
反对455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7%;弃权
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183%;反对455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753%;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7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7%;
反对457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9%;弃权
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203%;反对4578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9168%;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5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95%;
反对4599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0%;弃权
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799%;反对4599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0360%;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蔡含含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