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资本运营部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
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规定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向河北证监局报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填报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
股份等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当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知
情人情况时,公司及内幕知情人应该履行以下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
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更新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日内依据监管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知情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序号登记时间登记人人姓名码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