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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三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委托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九条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

等重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法务风控部(审计部)进行

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审核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括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投资损益等。

第十七条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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