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董事会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
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子公司、分公司和各部室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资本运营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
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
第六条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以其他非经营性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产。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
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
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资本运营部,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关机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资本运营部。
第十条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在知晓本管理制度所指
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第六条、第
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资本运营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