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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董事、高管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条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

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2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3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六个月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十五日内,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述交易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前条所述交易人员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再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统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5(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6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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