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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原则(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及监管政策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1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2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5%。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3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4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并经公司2/3以上

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未尽事宜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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