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11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228名,代表股份
1288221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14%。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807001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20名,代表股份481219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5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285876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80%;
反对1824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6%;弃权
520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397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27%;反对1824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560%;弃权520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14%。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285879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82%;
反对1818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2%;弃权
522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400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45%;反对1818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30%;弃权522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3025%。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8579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17%;
反对1862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46%;弃权
563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315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955%;反对1862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782%;弃权563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64%。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285921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15%;
反对1813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08%;弃权
486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442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689%;反对18132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497%;弃权48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14%。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86208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38%;
反对1671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97%;弃权
34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2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351%;反对1671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675%;弃权340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73%。
6、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83717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504%;
反对4150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22%;弃权
35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8237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926%;反对4150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4025%;弃权353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49%。
7、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83704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94%;
反对4160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30%;弃权
355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8225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855%;反对4160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4088%;弃权3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
8、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同意1286076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35%;
反对1770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5%;弃权
37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96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83%;反对1770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51%;弃权374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66%。
9、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286051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16%;
反对1772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6%;弃权
397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72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442%;反对1772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59%;弃权397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99%。
(2)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128606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6%;
反对1773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7%;弃权
383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4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13%;反对1773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68%;弃权383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219%。
(3)发行方式
同意1286061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4%;
反对1776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9%;弃权
382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2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00%;反对1776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84%;弃权382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6%。
(4)发行规模
同意1286060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3%;
反对1776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9%;弃权
383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494%;反对17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87%;弃权383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9%。
(5)发行对象
同意1285989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67%;
反对177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5%;弃权
46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0509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078%;反对1771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54%;弃权460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8%。
(6)定价方式
同意1286048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13%;
反对1784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85%;弃权
388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68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421%;反对178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332%;弃权388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48%。
(7)发售原则
同意1286064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6%;
反对1770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5%;弃权
385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5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17%;反对1770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52%;弃权385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31%。
10、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286087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44%;
反对1767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2%;弃权366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608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650%;反对1767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31%;弃权366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9%。
11、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同意1286059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2%;
反对1791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0%;弃权
37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79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484%;反对1791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368%;弃权370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48%。
12、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1286065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7%;
反对1774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8%;弃权
38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6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21%;反对177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74%;弃权380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05%。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 股股票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286065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7%;
反对1775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8%;弃权
380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5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20%;反对1775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80%;弃权380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00%。
14、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286067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8%;
反对1766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1%;弃权
386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588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535%;反对1766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226%;弃权386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40%。
15、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的议案
同意1285949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36%;
反对1744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5%;弃权526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469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848%;反对1744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101%;弃权52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51%。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1250263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535%;
反对37435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060%;弃权
522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78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0262%;反对37435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6713%;弃权522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25%。
(2)《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249577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002%;
反对38276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13%;弃权
367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097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6291%;反对38276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2.1581%;弃权367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27%。(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1248945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512%;
反对38907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02%;弃权
367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466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2635%;反对38907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2.5234%;弃权367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30%。
17、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1249585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008%;
反对38264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03%;弃权
371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105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6337%;反对38264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2.1512%;弃权371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51%。
(2)《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1249558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987%;
反对38286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21%;弃权
376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4078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6180%;反对38286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2.1642%;弃权376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78%。
(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1249478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926%;
反对38367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83%;弃权
3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999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5721%;反对38367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2.2108%;弃权375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72%。
(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1250042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364%;
反对37803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46%;弃权
374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563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8987%;反对37803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1.8844%;弃权374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69%。
18、关于增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8547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8%;
反对2381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49%;弃权365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994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099%;反对2381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3786%;弃权365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5%。
19、关于增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286132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79%;
反对1721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37%;弃权
366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653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909%;反对1721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968%;弃权36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23%。
2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1285652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06%;
反对1716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33%;弃权
851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173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131%;反对1716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939%;弃权851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30%。21、关于聘请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议案
同意1285480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72%;
反对2171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86%;弃权
569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000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32%;反对2171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2572%;弃权569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95%。
22、关于制定发行 H股股票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同意1285743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77%;
反对2039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83%;弃权
438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263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656%;反对2039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1807%;弃权438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37%。
(2)《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1286183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18%;
反对1663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91%;弃权
374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04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204%;反对1663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628%;弃权374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67%。
(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1286104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57%;
反对1667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94%;弃权
449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625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748%;反对166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653%;弃权449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00%。
23、关于制定发行 H股股票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1286180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16%;
反对1666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93%;弃权
374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00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186%;反对1666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646%;弃权374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68%。
(2)《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同意1286163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02%;
反对1664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92%;弃权
393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683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086%;反对1664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9635%;弃权393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9%。
上述议案中,议案6-议案14、议案16、议案22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李静刘伟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