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6年 8月 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5日 14时 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星行中心 A 座 7 层展厅 VIP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702 名,代表股份
1061749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31%。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代表股份 80162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95名,代表股份 260125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03167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672%;
反对 29442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30%;弃权
6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08019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709%;反对 2944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2858%;弃权 6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33%。
上述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 、
李 静 刘 伟 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鲁 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