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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2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3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 23

4-1-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紫光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4-1-2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

4-1-3法律意见书

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

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十、本所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见证或鉴证意见,仅说

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网站或其他系统中留存的该等文件核对无异,并不对该文件内容的合法真实性发表意见。

十一、本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

十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简称均与律师工作

报告使用的术语、简称一致。

4-1-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验《公司章程》;

2. 查验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的会议文件;

3. 查验发行人 2025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不存在于董事会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未设置自动延期条款,本次发行方案中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有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全套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 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5.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

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4-1-5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募集说明书》;

2. 查验本次发行有关的股东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

和记录等;

3. 查验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保荐与承销协议》;

4. 查阅《审计报告》;

5. 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

6.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8. 查验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9.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

4-1-6法律意见书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公告文件、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税务机关出具的证

明、中国证监会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百度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4-1-7法律意见书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前三项之

规定1: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收购新华三6.98%股权”“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

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

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 发行人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4-1-8法律意见书

4.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发行

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发行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会向发行对象

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西藏紫光通信,无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3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5.04%)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西藏紫光通信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仍然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4-1-9法律意见书

1.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 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

4. 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5. 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有权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 查验发行人主要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

4. 查验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抽查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5.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6.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7. 查阅近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8.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申报表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无欠税证明;

9.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10.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11.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

4-1-10法律意见书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2. 查阅《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5年12月31日);

3. 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档案;

4.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

5.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西藏紫光通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

4-1-11法律意见书

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阅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涉及的公告及相关资料;

3. 查阅发行人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4.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5.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

6.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三年《年度报告》;

2. 查阅《募集说明书》;

3.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档案、商业注册证、周年申报表;

4. 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现行有效的相关经营资质文件;

5. 查验发行人的重大业务经营合同;

6.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7. 登录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官方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进行检索;

4-1-12法律意见书

8.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

9.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重要子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过变更。

4.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的关联方名单;

2. 查阅《审计报告》;

3. 查阅《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4.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6. 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7. 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8.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9.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4-1-13法律意见书

10.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等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 发行人在近三年《年度报告》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审计报告》;

2. 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

3.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专利权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登

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境内专利检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专利档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的状态进行核实;

4. 查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书;

5.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商标注册证书,并在此基础上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境内商标查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查询了商标档案,就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进行核实;

4-1-14法律意见书

6.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在

此基础上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

7.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域名证书并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中心网站查询进行核实;

8.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境内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相

关文件;

9.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

10.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专利权、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和域名等。

2. 发行人已通过出让、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

3. 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持有的紫光国际全部股份及紫光国际持有的新

华三51%股份存在股份质押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审计报告》;

2. 查阅《募集说明书》;

4-1-15法律意见书

3.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

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并抽查相关支付凭证、发票;

4. 对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部分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和函证;

5. 查阅相关主体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6.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适用境内法律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不

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关联交易”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4. 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收购相关的转让协议、相关的年度审计报

告或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4.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5.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查

验的其他文件等。

4-1-16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已披露的股本变动情形外,发行人上市至今不存在其他股本变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 报告期内,紫光国际收购H3C Holdings Limited及Izar Holding Co持有的

新华三30%的股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3. 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收购新华三6.98%股权项目”外,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3. 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逾期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

4-1-17法律意见书

事会取消前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等资料;

3. 查验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文件;

2.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5.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会秘书培训结业证书;

4-1-18法律意见书

6.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7.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竞业禁止

协议、保密协议;

8. 查验独立董事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10.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

2. 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

3. 查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文件;

4.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重大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文件、收款凭证;

5.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6.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

4-1-19法律意见书

7.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8.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近三年《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与《募集说明书》;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3. 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4.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6.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

分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4-1-20法律意见书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验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3. 查阅投资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4. 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 查阅《募集说明书》;

6.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会批准,并已获得投资主

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 发行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情况,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募集说明书》;

2.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4-1-21法律意见书

3. 查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审计报告》;

2.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诉讼案件相关资料;

3. 查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5. 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

6. 查阅《香港法律意见书》;

7. 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8.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9.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0.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紫光数码、新华三信息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作

4-1-22法律意见书

为一方当事人的且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就本节列示的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变更的公告文件;

2.查阅发行人对外投资基金的有关资料;

3.查阅发行人从事类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有关资料;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等变

更均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募集资金变更的相关要求。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 最近一年一期,紫光科贷、紫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紫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的经营合规性良好。

二十二、 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4-1-23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4-1-2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经办律师:

季乐乐

年 月 日

4-1-2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九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正文...................................................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 28

附件.................................................. 30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授权专利变化情况 ................................. 30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变化情况 ................................. 44

附件三、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情况 ................................ 49

附件四、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域名有效期续展情况 .............................. 50

4-1-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紫光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8 月 2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合称“原律师文件”)。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自原律师文件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或新发生的相

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原律师文件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原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原律师文件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文件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股东会作出的批准

本次发行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王竑弢变更为何华杰,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其他相关内容未

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规定的以下各项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预案》《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公告文件、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中国证监会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现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百度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前三项之

规定1: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收购新华三6.98%股权”“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1 发行人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会向发行对象

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正文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西藏紫光通信,无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3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5.04%)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西藏紫光通信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仍然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设立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800870734 28.00%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4897725 1.92%

3 北京国研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594769 1.10%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中

4 25389717 0.89%

保投1号信托

5 吕强 17093391 0.6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讯混合型

6 14401002 0.50%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人

7 14289570 0.50%

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融混合型

8 13408420 0.47%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沪深300指

9 10490929 0.37%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5G通信主

10 10308372 0.36%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6年6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月30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西藏紫光通信持有发行人

800870734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8.00%,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

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 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30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持有的与其主体经营资格相关的许可或资质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仍有效存续;该等境外重要子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无需向中国香港

政府申请牌照或任何其它许可,该等境外重要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境外重要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香港《公司条例》或《税务条例》之重

大违法行为,且未因此涉及任何中国香港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罚或者涉及任何可能致使该等境外重要子公司涉及该等处罚的情况,亦未收到任何关于告知前述处罚的通知或文书;该等境外重要子公司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占

序号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营业收入比重

1 2023 年度 77184571704.81 77307810774.02 99.84%

2 2024 年度 78865531368.92 79024078451.16 99.80%

3 2025 年度 96267600254.58 96748339344.03 99.50%

4 2026 年 1-6 月 63366199173.73 63515824069.48 99.76%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持续经营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

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提供的紫光股份关联方名单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相较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于英涛、王慧轩辞职,发行人股东会选举李涛为公司董事。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6年6月30日,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如上所述,截至2026年6月30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具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于英涛、王慧轩,其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2.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2026年6月30日,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补充核查期间,新增的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往来款余额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重庆紫光天际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2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3 锐迪科创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4 锐视特(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5 紫光智行(海南)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原同一控制人

(3)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西藏紫光通信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 由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补充核查期间,新增的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往来款余额的由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2 紫光智核星云(西安)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关联交易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2情况如下:

2 重大关联交易指:(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采购商品/接受服务

关联交易金额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万元)

1 紫光云数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48138.65

2 天津紫光智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产品采购 25963.91

3 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采购 21805.36

2. 出售商品/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金额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万元)

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1 紫光恒越技术有限公司 48221.20

物业配套服务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事项 2026 年 1-6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75.35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万元)

序号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1 重庆紫光华智科技有限公司 19875.61 945.99

2 紫光恒越技术有限公司 11188.11 68.50

(2)应付项目

序号 关联方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万元)应付账款

1 重庆紫光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021.67

2 重庆紫光华智科技有限公司 8968.89

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 紫光恒越技术有限公司 7663.33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他应付款

4 紫光云数科技有限公司 8193.69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等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为规范及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间接控股股东智广芯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间接控股股东智广芯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近三年《年度报告》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 自有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的自有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书》,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186项境内授权专利,

62项境内授权专利期限届满终止,新增取得46项境外专利。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授权专利变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之“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授权专利变化情况”。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书》,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22项境内注册商标,64项境内商标有效期续展,7项商标失效,10项境外商标有效期续展。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变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之“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变化情况”。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之“附件三、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情况”。

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的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15项境内域名有效期续展,境外域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变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之“附件四、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域名有效期续展情况”。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重要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重要子公司依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设备。

(四)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变化情况如下:

1. 新华三

新华三的股权结构由紫光国际持股81%、H3C Holdings Limited持股19%,变更为紫光国际持股87.98%、北京信华智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6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5%、宁波甬宁鄞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96%、北京长石智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0.96%、深圳招华信通

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95%、合肥华芯明珠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85%。

2. 新华三信息安全

2026年4月17日,新华三信息安全的注册地址由“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栋541室”变更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1幢楼A座2101”。

(五) 财产是否存在纠纷和权利限制情况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交易文件、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中的中国境内财产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和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书》,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外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未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2026年6月30日,新华三、紫光国际未作为所

有权人在中国香港拥有任何物业或土地资产、不持有任何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商标、

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专利以及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不持有任何其他在中国香港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另外,紫光国际作为押记人,以其持有的新华三4949550股B类普通股(占新华三彼时已发行股本的51%)向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设立股份押记,以担保紫光国际作为借款人在其于2024年7月18日签署的并购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发行人作为押记人,

以其持有的紫光国际全部已发行股份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

分行设立股份押记,以担保紫光国际作为借款人在其于2024年7月18日签署的并购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前述股权质押外,新华三、紫光国际的其他资产上未有依据任何协议、合同或文件设立任何其他抵押、

质押、担保,亦不存在任何查封或扣押情况。

(六) 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新增1项截至报告期末已签署的租赁合同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仍在履行中的主要生产经营性租赁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面 租赁合

承租人 出租人 承租房屋坐落 积 租赁期限 用途 同备案(m2) 情况

新华三 济南市历下区工业

济南中旗置 2026.03.01-

技术有 南路 79 号 B7 地块 3929.18 办公 未备案

业有限公司 2032.02.29

限公司 南塔 11-12 层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中国境外重要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租赁不动产未发生变化。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发行人的境内重要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前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承租人的相关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使用上述租赁房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作为承租人的相关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责令改正或处罚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1.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2025年度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重大框架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

2.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2025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重大框架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

3.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1)银行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签订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银行授信

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授信金额

序号 授信人 授信申请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期限(万元)

平安银行股份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紫光股份有 2026.1.14-1 有限公司北京 (编号:平银京神公三综 100000限公司 2027.1.13分行 字 20260106 第 001 号)中国民生银行 紫光数码 《综合授信合同》(编

2026.4.27-

2 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集 号:公授信字第 60000

2027.4.27苏州分行 团有限公司 ZHHT26000229115 号)

(2)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新签订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合同约定

合同签署 合同约定

序号 贷款银行 借款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金额

日期 借款期限(万元)上海浦东发新华三技 《流动资金贷款合展银行股份 2026.2.11-1 术有限公 同》(编号: 2026.2.11 50000有限公司杭 2027.2.11司 95232026280035)州分行

(3)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签订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外担保(不含发行人为其子公司担保以及发行人子公司间相互担保)合同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适用境内法律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不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审计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前五名其他应收款合计 174856916.79元,其中计提坏账准备

79454449.04元。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合计207464532.17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本变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会决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聘请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股东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026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系经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4次股东会、10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会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届次

1 2026年1月16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2026年4月24日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3 2026年5月20日 2025年度股东会

4 2026年6月1日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 董事会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届次

1 2026年2月11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 2026年2月28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3 2026年3月3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4 2026年4月8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5 2026年4月14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6 2026年4月24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7 2026年4月28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8 2026年5月11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9 2026年5月15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10 2026年6月29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9人,分别为:李涛、王竑弢、邵建军、马宁辉、王洪学、徐经长、周绍朋、徐猛、万红,均由发行人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李涛为公司董事长,徐经长、周绍朋、徐猛、万红为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何华杰为总裁,秦蓬为副总裁、财务总监,张蔚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系经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董事会秘书和

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补选1名董事,且公司总裁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洪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收到总裁王竑弢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

王竑弢先生因工作分工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亦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暨选举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意聘任何华杰先生担任公司总裁,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同意选举何华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5%、25%;8.25%、企业所得税 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16.5%[注]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增值税 13%、9%、6%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应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7%、5%

教育费附加 以应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应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2%

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的 70%为计税 自用房产:1.2%房产税依据;出租房产以租金为计税依据 出租房产:12%

注: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紫光国际、新华三于中国香港就其不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按8.25%的税率缴

纳利得税,并就其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新华三技术于2023年12月8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333013120),有效期三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新华三云计算于2023年10月

1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51000714),有效期三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新华三大数据于2025年11月4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41001422),有效期三年;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新华三信息安全于2025年10月28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4003433),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重要子公司作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合并口径2026年1-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308341177.71元。

(四)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无欠税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香港《税务条例》之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因此涉及任何中国香港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罚或者涉及任何可能致使上述公司涉及该等处罚的情况,亦未收到任何关于告知前述处罚的通知或文书。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

规定的如下诉讼或仲裁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2)涉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案件;(3)涉及发行人的证券

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于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境内不存在受到的处罚金额超过 1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且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关于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含 IPO 及以后的历次融资)用途变更情况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含IPO及以后的历次融资)用途变更情况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 关于发行人的类金融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持有1家小额贷款业务的子公司(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紫光科贷”)、1家商业保理业务的子公司(紫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紫光保理”)、

1家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紫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紫光租赁”)。其中,截至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紫光数码已向紫光云数转让其持有的紫光科贷65%的股权,并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相关企业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紫光租赁、紫光保理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紫光租赁、紫光保理自2023年

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金融领域等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

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紫光租赁、紫光保理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年一期,紫光租赁、紫光保理的经营合规性良好。

二十二、 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经办律师:

季乐乐

年 月 日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授权专利变化情况

(一) 境内专利变化情况

1. 新增专利

(1)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基于 GENEVE 的处理 IPv4 网

1 发明专利 2024104352215 2024-04-11

络源路由攻击行为的方法

2 发明专利 分布式系统升级方法、装置及节点 2020112250431 2020-11-05

3 发明专利 一种对象回收方法及装置 2020112774600 2020-11-16

4 发明专利 一种目录管理方法及装置 2020113739712 2020-11-30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

5 发明专利 2020115276397 2020-12-22

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拥塞处理方法、装置、网络设

6 发明专利 2021800017250 2021-06-29

备以及存储介质

7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111140712X 2021-09-28

一种报文处理方法、装置、网络设

8 发明专利 2021800028024 2021-09-30

备及介质

9 发明专利 芯片验证方法及系统 2021113660777 2021-11-17

一种数据预取方法、装置、电子设

10 发明专利 2021114738139 2021-11-30

备及存储介质文件存储到对象存储的数据迁移装

11 发明专利 202111585376X 2021-12-22

置、方法和存储介质

12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及网络设备 2021800043325 2021-12-29

应用于确定性网中的 CSQF 调度周

13 发明专利 2021800043467 2021-12-29

期收集方法及装置

用户态分布式文件系统访问方法、

14 发明专利 2022101032216 2022-01-27

装置和设备

15 发明专利 一种可视化大屏管理方法及装置 2022102557194 2022-03-15

一种文件生命周期管理方法、装

16 发明专利 2022102627498 2022-03-17

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软件版本风险评估方法、装

17 发明专利 2022103312230 2022-03-30

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18 发明专利 一种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2103791324 2022-04-12

19 发明专利 一种无线接入方法及装置 2022104700356 2022-04-30

20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2105657283 2022-05-23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机器学习工程的配置方法、装置、

21 发明专利 2022106927557 2022-06-17

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22 发明专利 一种路径确定方法及装置 2022107453577 2022-06-28

23 发明专利 报文发送 2022800019424 2022-06-28

一种实现虚拟机管理数据通信的方

24 发明专利 2022107555674 2022-06-30

法及设备

25 发明专利 一种设备管理方法及网络设备 2022800023576 2022-07-22

26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及装置 2022108978055 2022-07-28

27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2109946846 2022-08-18

28 发明专利 一种 License 复用方法及装置 2022111021006 2022-09-09

29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2111042750 2022-09-09

支持高精度时钟业务的方法、装置

30 发明专利 2022111043611 2022-09-09

和设备

31 发明专利 一种 IMS 组的提供方法及装置 2022111282839 2022-09-16

一种云原生高可用数据库服务提供

32 发明专利 2022111589512 2022-09-22

系统及方法

33 发明专利 一种通信隧道建立方法及装置 2022111785113 2022-09-26

一种 BGP Update 报文的更新方法

34 发明专利 2022111989799 2022-09-29

和装置

35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2112023117 2022-09-29

36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采集方法及系统 2022112683954 2022-10-17

37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2113379557 2022-10-28

时间序列数据处理方法、装置、设

38 发明专利 2022114155977 2022-11-11

备及存储介质

39 发明专利 一种时钟同步方法及装置 2022116731247 2022-12-26

负载均衡方法、电子设备及存储介

40 发明专利 2022116743916 2022-12-26

41 发明专利 探测方法及装置 2023101020336 2023-01-31

42 发明专利 一种网关配置方法及装置 2023101158079 2023-02-10

43 发明专利 一种 DHCP 中继方法及装置 2023101647554 2023-02-10

交叉链路干扰测量方法、装置、基

44 发明专利 2023800080465 2023-02-10

站及控制器

45 发明专利 资源负载均衡方法及装置 202310174503X 2023-02-15

一种时隙信息获取方法、装置、网

46 发明专利 202380007847X 2023-02-15

络设备及存储介质

47 发明专利 一种 AP 管理方法及装置 2023101802441 2023-02-18

48 发明专利 一种端到端链路计算方法及装置 2023102008473 2023-02-28

4-1-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资源分配方法、装置、设备及

49 发明专利 2023102087051 2023-02-28

存储介质传送分布式设备的单板硬件信息的

50 发明专利 2023102108749 2023-02-28

方法和装置

51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3102110823 2023-02-28

52 发明专利 移动通信报文收发系统及方法 2023102292836 2023-03-06

53 发明专利 数据保活方法及装置 2023102402164 2023-03-06

54 发明专利 时延检测方法及装置 2023102402412 2023-03-06

55 发明专利 一种网卡配置恢复方法以及装置 2023102705148 2023-03-17

56 发明专利 一种环路检测方法及设备 2023102888115 2023-03-22

57 发明专利 一种接入点配置方法以及装置 2023102953241 2023-03-22

58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和设备 2023103120273 2023-03-22

59 发明专利 一种流量限速方法、装置及设备 2023103336672 2023-03-28

60 发明专利 一种链路检测方法及设备 2023103566778 2023-03-31

61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3103602331 2023-03-31

62 发明专利 一种检测链路的方法及设备 2023103773354 2023-03-31

一种基于业务足迹的运维方法及装

63 发明专利 2023104068750 2023-04-12

64 发明专利 一种消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3104159177 2023-04-14

一种 CSI-RS 传输方法、装置及设

65 发明专利 2023800086705 2023-04-14

66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3104241218 2023-04-17

一种基于 SDN 控制器的数据处理

67 发明专利 2023104450105 2023-04-21

方法及装置

68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3104680319 2023-04-25

一种管理虚拟路由器备份组的方法

69 发明专利 2023104934442 2023-04-28

及设备

70 发明专利 接入方法及装置 2023104979759 2023-04-28

71 发明专利 接入方法及装置 2023105015905 2023-04-28

72 发明专利 一种裸金属服务器部署方法及装置 2023105266937 2023-05-11

代理转发环网数据报文的方法以及

73 发明专利 2023106326850 2023-05-30

设备

一种硬件 SBFD 的 PING 方法和网

74 发明专利 2023106355092 2023-05-31

络设备

75 发明专利 一种主备切换方法以及装置 2023107702381 2023-06-27

一种以太网 PCS 数据传输方法及系

76 发明专利 2023112398428 2023-09-25

4-1-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一种控制会话的处理方法和路由设

77 发明专利 2023115855853 2023-11-24

78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3117264913 2023-12-14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置及电子设

79 发明专利 2024103749025 2024-03-28

截止时间敏感型流传输方法、装置

80 发明专利 2024104727292 2024-04-19

和设备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置及相关设

81 发明专利 2024105438976 2024-04-30

一种告警处理方法、装置及相关设

82 发明专利 2024105579635 2024-05-07

83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4106525929 2024-05-24

84 发明专利 一种组播方法、装置和设备 2024106581806 2024-05-24

一种管理流量的方法和边缘节点设

85 发明专利 2024106709513 2024-05-28

一种 ETH-LM 检测的方法和网络设

86 发明专利 2024106843118 2024-05-29

87 发明专利 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4107194552 2024-06-04

一种为虚接口实现多级调度的方法

88 发明专利 202410831071X 2024-06-25

和设备一种多模态网络的实现方法和路由

89 发明专利 2024108316307 2024-06-25

设备

基于信用值的速率控制方法、装置

90 发明专利 2024108333340 2024-06-25

和设备

一种网络异常感知方法、装置及相

91 发明专利 2024108334714 2024-06-25

关设备

92 发明专利 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410833907X 2024-06-25

一种实现硬件多优先级 NAT 业务

93 发明专利 202410852279X 2024-06-27

转发的方法和网络设备

94 发明专利 一种流量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410853226X 2024-06-27

一种实现流量快速收敛的方法及设

95 发明专利 2024108650660 2024-06-28

备一种超低时延通信设备及其实现级

96 发明专利 2024108651678 2024-06-28

联的方法

97 发明专利 一种风液混合散热装置及服务器 2024108671332 2024-06-28

基于 FPGA 的报文传输方法及

98 发明专利 2024108674326 2024-06-28

FPGA 装置一种实现修复组播数据转发的方法

99 发明专利 2024108680882 2024-06-28

及设备

100 发明专利 一种实现负载分担的方法及设备 2024108718589 2024-06-28

以太网 RDMA 主动拥塞控制方

101 发明专利 2024109771658 2024-07-19

法、装置和设备

4-1-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网络拥塞处理方法、装置及相

102 发明专利 2024109976249 2024-07-24

关设备

103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4111123314 2024-08-13

104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4111390743 2024-08-19

105 发明专利 一种环网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4113056687 2024-09-18

106 发明专利 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及装置 202411359436X 2024-09-26

一种实现实用通用组播的前向纠错

107 发明专利 2024113587718 2024-09-27

的方法及设备

一种表项更新方法、装置、电子设

108 发明专利 2024113736619 2024-09-29

备及存储介质

报文广播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

109 发明专利 2024113782848 2024-09-29

存储介质

一种设备上线方法、装置及相关设

110 发明专利 2024113889578 2024-09-30

一种节能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

111 发明专利 2024115780796 2024-11-06

存储介质

一种资源访问方法、装置及相关设

112 发明专利 2024116208855 2024-11-13

113 发明专利 一种运维方法、装置及接入控制器 2024116429472 2024-11-18

114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4117497640 2024-11-29

一种流量转发方法、装置及相关设

115 发明专利 202411888265X 2024-12-19

116 发明专利 一种表项管理方法及装置 2024119557985 2024-12-27

117 发明专利 宿主机接入方法及系统 2024119767555 2024-12-30

一种时延测量方法、装置、转发节

118 发明专利 2025100587165 2025-01-14

点及存储介质

一种认证表项下发方法、装置及相

119 发明专利 202510059622X 2025-01-14

关设备

120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5103085315 2025-03-14

121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5104472279 2025-04-10

报文转发方法、装置、OLT 设备及

122 发明专利 202511422562X 2025-09-29

存储介质

123 发明专利 一种内存管理方法及装置 2025119377188 2025-12-22

一种数据写入方法、读取方法、装

124 发明专利 2025119465051 2025-12-22

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线程调度方法、装置、电子设

125 发明专利 2025119519827 2025-12-22

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无缝双向转发检测方法、装

126 发明专利 2026100763903 2026-01-20

置、转发节点及介质

一种文件完整性检测方法、装置、

127 发明专利 2026103365734 2026-03-19

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4-1-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基于大语言模型的问答方法、装

128 发明专利 202610386736X 2026-03-26

置、设备及介质

基于大语言模型的问答方法、装

129 发明专利 2026103882444 2026-03-26

置、设备及介质

130 实用新型 一种电路板组件以及服务器 2025200164787 2025-01-06

131 实用新型 一种硬盘固定机构以及硬盘模块 2025200345119 2025-01-07

132 实用新型 一种液冷组件以及电子设备 2025201763719 2025-01-27

133 实用新型 一种扩展模块以及服务器 2025201964703 2025-02-07

面板机构、模块基板、功能模块以

134 实用新型 2025203112591 2025-02-25

及网络设备

一种子板基板、子板模块以及网络

135 实用新型 2025203114968 2025-02-25

设备

136 实用新型 板卡支架、板卡模组以及服务器 2025205445344 2025-03-26

137 实用新型 一种墙体嵌入式网络设备 2025209456738 2025-05-14

138 实用新型 一种机箱以及网络设备 2025209738560 2025-05-18

带运行中心联动指挥监测界面的电

139 外观设计 2024306276077 2024-09-30

子设备

用于电子设备的 AI 助手的图形用

140 外观设计 2024307981328 2024-12-16

户界面

141 外观设计 桌面网关终端 2025302394187 2025-04-29

142 外观设计 桌面网关终端 2025302394308 2025-04-29

143 外观设计 交换机 2025302908918 2025-05-23

144 外观设计 无线路由器 2025302957134 2025-05-26

145 外观设计 无线路由器 2025302957492 2025-05-26

146 外观设计 交换机 2025304068360 2025-07-11

147 外观设计 风扇 2025305642973 2025-09-22

148 外观设计 网络存储设备 2025305683117 2025-09-24

149 外观设计 交换机 2025306980549 2025-11-26

150 外观设计 网络存储设备 2025307247875 2025-12-09

注 1:序号 1 专利系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国投航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注 2:序号 2 至 5、7、10、11、14 共 8 份专利的取得方式系继受取得,其他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4-1-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vBRAS 中虚拟化转发面的弹性扩

1 发明专利 2021112829400 2021-11-01

缩容方法及装置

2 发明专利 HBM 参数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2022102408467 2022-03-10

一种时钟同步、验证电路器件的

3 发明专利 2022102908970 2022-03-23

方法和路由器

4 发明专利 一种链路检测方法及装置 2022116572306 2022-12-22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3) 新华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发明专利 一种编排模板资源的方法及装置 2021105842190 2021-05-27

一种虚拟机的保护方法、系统、

2 发明专利 2021110402970 2021-09-06

装置及设备

数据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

3 发明专利 2021113700261 2021-11-18

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基于索引模板的分表管理方法、

4 发明专利 2021113976661 2021-11-23

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集群间的数据同步方法、装

5 发明专利 2021114319953 2021-11-29

置和电子设备

6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可视化方法及装置 2021114898195 2021-12-08

显示页面上的事件处理方法、装

7 发明专利 2021115087559 2021-12-10

置、电子设备及介质

跨平台虚拟机迁移方法、装置和

8 发明专利 2022102621010 2022-03-17

设备

数据校验方法、装置、计算机设

9 发明专利 2022102859758 2022-03-22

备及存储介质分布式数据计算框架作业提交方

10 发明专利 2023101071338 2023-02-13

法、装置和设备

分布式集群的限流方法、装置、

11 发明专利 2024117466479 2024-11-29

电子设备及介质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4) 新华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发明专利 数据缓存加载方法及装置 2021111306330 2021-09-26

4-1-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控制板、业

2 发明专利 2021111460282 2021-09-28

务板及网络设备

3 发明专利 一种模式串的匹配方法及装置 2022107219391 2022-06-24

4 发明专利 一种认证方法及装置 2022115023744 2022-11-28

5 发明专利 一种安全事件分析方法及装置 2022115821250 2022-12-09

6 发明专利 一种流量识别方法及装置 2023101104492 2023-01-31

一种异常下线处理方法、装置、

7 发明专利 2023104439835 2023-04-21

设备及介质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5) 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部件升级方法、装置以及服

1 发明专利 2021105954124 2021-05-28

务器

一种固态硬盘管理方法、装置、

2 发明专利 202210734030X 2022-06-27

设备及机器可读存储介质

3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管理方法以及装置 2022111059111 2022-09-09

4 发明专利 一种散热系统 2022115287973 2022-11-30

5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2116384222 2022-12-19

分布式文件系统中的文件读/写方

6 发明专利 2022116572185 2022-12-22

法、装置和设备

7 发明专利 通信方法及装置 2023103084987 2023-03-27

引擎实例管理方法、装置及电子

8 发明专利 2024108057637 2024-06-20

设备

一种内存访问方法、装置、电子

9 发明专利 2024108137241 2024-06-21

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服务器故障诊断方法、装

10 发明专利 2024108716812 2024-06-28

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报文传输方法、装置、电子

11 发明专利 2024114238593 2024-10-12

设备及存储介质

服务器部件的测试方法、装置及

12 发明专利 2024117546740 2024-12-02

电子设备

一种液冷设备附件、液冷设备、

13 实用新型 202520578015X 2025-03-28

液冷管、服务器及其集群

注:序号 11 专利的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其余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6) 新华三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4-1-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分布式锁管理消息的传输方法、

1 发明专利 2024115204448 2024-10-29

装置及双节点服务器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2. 期限届满终止专利

(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一种基于单轴微机械加速度计的

1 实用新型 2016206174919 2016-06-21

脚腕式计步装置一种具有测距功能的脚腕式计步

2 实用新型 2016206331055 2016-06-23

装置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发明专利 一种处理标签绑定的方法 2006100019817 2006-01-23

数据通信中连接状态的同步方法

2 发明专利 2006100074918 2006-02-14

及其应用的通信节点一种集群系统中实现负载均衡的

3 发明专利 2006100836042 2006-05-29

方法、系统和存储控制器

4 实用新型 一种照明装置 201620023286X 2016-01-08

5 实用新型 防尘门结构及防尘网络设备 2016200825418 2016-01-27

6 实用新型 助拔器及通信设备 2016201469834 2016-02-26

7 实用新型 一种热插拔电路 2016202404127 2016-03-25

8 实用新型 测试夹具及测试设备 2016202563689 2016-03-30

9 实用新型 通信设备 2016202565913 2016-03-30

10 实用新型 助拔器及通信设备 2016202803926 2016-04-06

11 实用新型 一种双网口供电电路 2016203916211 2016-04-29

12 实用新型 温控箱及测试装置 2016204170044 2016-05-09

13 实用新型 显示灯结构 2016204257137 2016-05-11

14 实用新型 物联网系统 2016205151318 2016-05-30

15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016300036677 2016-01-06

16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 2016300036709 2016-01-06

17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016300049022 2016-01-07

18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016300049037 2016-01-07

4-1-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9 外观设计 路由器 2016300115715 2016-01-13

20 外观设计 机箱(二) 2016300149406 2016-01-15

21 外观设计 机箱(三) 2016300149410 2016-01-15

22 外观设计 机箱(四) 2016300149425 2016-01-15

23 外观设计 机箱(一) 201630014950X 2016-01-15

24 外观设计 机箱(一) 2016300222577 2016-01-21

25 外观设计 机箱(二) 2016300222581 2016-01-21

26 外观设计 机箱(三) 2016300222596 2016-01-21

27 外观设计 机箱(四) 2016300222609 2016-01-21

28 外观设计 机箱(五) 2016300222613 2016-01-21

29 外观设计 机箱(六) 2016300280290 2016-01-26

30 外观设计 机箱(七) 2016300280303 2016-01-26

31 外观设计 机箱(八) 2016300280318 2016-01-26

32 外观设计 插箱 2016300539267 2016-02-26

33 外观设计 插箱 2016300539286 2016-02-26

34 外观设计 插箱 2016300539290 2016-02-26

35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终端 2016300672390 2016-03-10

36 外观设计 网关 2016300715521 2016-03-14

37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 2016300759002 2016-03-16

38 外观设计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 2016301007046 2016-03-30

39 外观设计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6301490065 2016-04-27

40 外观设计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6301551251 2016-04-29

41 外观设计 无线路由器 201630162558X 2016-05-05

42 外观设计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6301987504 2016-05-24

43 外观设计 无线路由器 2016302420163 2016-06-15

44 外观设计 天线 2016302420178 2016-06-15

45 外观设计 无线路由器 2016302420356 2016-06-15

(3) 新华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发明专利 具有防火墙功能的交换设备 2006100015854 2006-01-24

(4) 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1-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一种实现主备状态同步的方法和

1 发明专利 2006100010846 2006-01-16

系统

2 发明专利 一种同步通信方法、系统及设备 2006100015182 2006-01-18

3 发明专利 一种处理标签绑定的方法 2006100015197 2006-01-18

4 发明专利 利用宽带路由器实现上网的方法 2006100020388 2006-01-20

5 发明专利 一种实现负载均衡的方法和系统 200610056859X 2006-03-09

基于现场可编程逻辑阵列的读写

6 发明专利 200610073191X 2006-04-12

缓存单元的方法及装置弹性分组环网中跨环报文转发的

7 发明专利 2006100723805 2006-04-14

方法和设备

8 发明专利 一种数据通信装置 2006100836061 2006-05-29

9 实用新型 导风罩组件及通信设备 2016204979881 2016-05-26

10 实用新型 模块化结构及通信设备 2016205557590 2016-06-08

11 外观设计 服务器 201630169578X 2016-05-09

12 外观设计 服务器 2016301695794 2016-05-09

13 外观设计 服务器 2016301718048 2016-05-10

14 外观设计 服务器 2016301718052 2016-05-10

(二) 新增境外专利

1.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国家/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Underlay 网络终端迁移

1 德国 发明 602020066377.0 2020-02-28

路由快速更新实现方法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2 德国 发明 置、网络节点及存储介 602021049008.9 2021-06-29

周期同步方法、系统、

3 德国 发明 602022037384.0 2022-07-29

装置及电子设备确定性流跨域传输方

4 德国 发明 602022032378.9 2022-12-30

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5 德国 发明 置、网络设备及存储介 602024004841.4 2024-03-14

Underlay 网络终端迁移

6 法国 发明 20922374.2 2020-02-28

路由快速更新实现方法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7 法国 发明 置、网络节点及存储介 21944452.8 2021-06-29

周期同步方法、系统、

8 法国 发明 22952538.1 2022-07-29

装置及电子设备确定性流跨域传输方

9 法国 发明 22966010.5 2022-12-30

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4-1-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国家/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10 法国 发明 置、网络设备及存储介 24755180.7 2024-03-14

质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及装

11 韩国 发明 10-2023-7040041 2021-07-15

一种报文处理方法、装

12 韩国 发明 10-2023-7038000 2021-09-30

置、网络设备及介质交换机之间的信息同步

13 韩国 发明 10-2023-7040627 2021-10-28

方法及装置一种段标识确定方法及

14 韩国 发明 10-2023-7036952 2022-02-25

装置一种网络设备管理方

15 美国 发明 18/714721 2022-03-04

法、系统及装置

通过 BGP 下发随流检测

16 美国 发明 18/713849 2022-03-30

配置的方法及装置

17 美国 发明 报文处理 18/714636 2022-06-14

一种设备管理方法及网

18 美国 发明 18/714981 2022-07-22

络设备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

19 美国 发明 置、网络设备及存储介 18/714736 2022-09-29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

20 美国 发明 置、转发芯片及网络设 18/715011 2022-09-30

一种节点保护方法、装

21 美国 发明 18/714953 2022-11-08

置、电子设备及介质

终端 UE 注册方法及装

22 美国 发明 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 18/564312 2022-11-25

Underlay 网络终端迁移

23 欧洲 发明 20922374.2 2020-02-28

路由快速更新实现方法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24 欧洲 发明 置、网络节点及存储介 21944452.8 2021-06-29

周期同步方法、系统、

25 欧洲 发明 22952538.1 2022-07-29

装置及电子设备确定性流跨域传输方

26 欧洲 发明 22966010.5 2022-12-30

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27 欧洲 发明 置、网络设备及存储介 24755180.7 2024-03-14

28 日本 发明 报文转发方法及装置 2024-535546 2022-03-30

一种设备管理方法及网

29 日本 发明 2024-536033 2022-07-22

络设备

一种信号发送、信号接

30 日本 发明 收方法、装置、设备及 2024-536037 2022-08-11

存储介质

4-1-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国家/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资源分配方法、装

31 日本 发明 2024-535928 2022-11-04

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装

32 日本 发明 2025-530722 2023-01-19

置及电子设备一种段标识确定方法及

33 新加坡 发明 11202308029Q 2022-02-25

装置一种设备管理方法及网

34 新加坡 发明 11202403701Q 2022-07-22

络设备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及装

35 印度 发明 202327073021 2021-07-15

Underlay 网络终端迁移

36 英国 发明 20922374.2 2020-02-28

路由快速更新实现方法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37 英国 发明 置、网络节点及存储介 21944452.8 2021-06-29

周期同步方法、系统、

38 英国 发明 22952538.1 2022-07-29

装置及电子设备确定性流跨域传输方

39 英国 发明 22966010.5 2022-12-30

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报文转发方法、装

40 英国 发明 置、网络设备及存储介 24755180.7 2024-03-14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2. 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国家/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系统部署方法、装

1 德国 发明 置、设备及机器可读存 602024004710.8 2024-08-30

储介质

一种系统部署方法、装

2 法国 发明 置、设备及机器可读存 24197717.2 2024-08-30

储介质

一种存储管理系统、方

3 美国 发明 法、设备及机器可读存 18/969856 2024-12-05

储介质

一种系统部署方法、装

4 欧洲 发明 置、设备及机器可读存 24197717.2 2024-08-30

储介质

一种系统部署方法、装

5 英国 发明 置、设备及机器可读存 24197717.2 2024-08-30

储介质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3. 新华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4-1-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国家/地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美国 发明 实体语义关系分类 17/287476 2019-12-23

注:以上专利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4-1-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变化情况

(一) 境内商标变化情况

1. 新增商标

(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77624457 9 2036-04-06

2 87675309 28 2036-04-06

3 86704707 7 2036-06-06

注:以上商标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80228665 9 2036-03-20

2 80231338 42 2036-03-20

3 86395636 42 2036-04-13

4 85656855 9 2036-02-27

5 85669303 9 2036-02-27

6 79992512 42 2036-02-06

7 73290834 9 2036-04-06

8 86399216 42 2036-05-06

9 87823192 9 2036-04-20

10 87838411 9 2036-04-20

11 87838440 42 2036-04-20

12 87843814 42 2036-04-20

13 86398454 9 2036-05-27

14 86405860 9 2036-05-20

15 88097472A 9 2036-05-20

16 82671580 18 2036-06-06

17 88364258 42 2036-06-20

18 88364308 42 2036-06-20

19 78990804 9 2036-05-27

4-1-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以上商标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2. 续展商标

(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4076031 1 2037-03-06

2 4076013 2 2037-04-27

3 4076009 16 2037-04-27

4 4075802 1 2037-04-27

5 4075801 9 2037-03-13

6 16338790 9 2037-01-06

7 4076026 16 2037-03-06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3885354 9 2036-05-06

2 4228606 9 2036-12-27

3 13678773 41 2036-01-13

4 13678774 42 2036-01-13

5 15280440 9 2036-03-20

6 15280441 9 2036-01-06

7 15735416 9 2036-01-06

8 15931774 9 2036-02-13

9 15931775 9 2036-06-20

10 15931776 9 2036-02-13

11 15931778 9 2036-02-13

12 15931779 9 2036-02-13

13 15931780 9 2036-06-20

14 15961821 9 2036-04-13

15 16060474 9 2036-05-13

16 16060475 42 2036-11-20

17 16060476 37、42 2036-03-06

18 16945273 9 2036-10-06

4-1-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9 17615768 35 2036-09-27

20 17615769 9 2036-09-27

21 17615770 42 2036-09-27

22 17615771 42 2036-09-27

23 17615772 9 2036-11-20

24 17615773 35 2036-09-27

25 17701978 9 2036-12-06

26 17701979 35 2036-12-06

27 17701980 9 2036-10-06

28 17701981 35 2036-10-06

29 17701982 9 2036-10-06

30 17702008 35 2036-10-06

31 17702010 42 2036-10-06

32 17702011 42 2036-10-06

33 18043154 9 2036-11-20

34 18043155 16 2036-11-20

35 18043156 37 2036-11-20

36 18043157 38 2036-11-20

37 18043158 41 2036-11-20

38 18043195 42 2036-11-20

39 18113133 42 2036-11-27

40 18113134 42 2036-11-27

41 18113135 9 2036-11-27

42 18113136 35 2036-11-27

43 18113150 9 2036-11-27

44 18113151 16 2036-11-27

45 18113152 37 2036-11-27

46 18113153 38 2036-11-27

47 18113154 41 2036-12-06

48 18113156 16 2036-11-27

49 18387537 9 2036-12-27

(3) 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1-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16140778 6、16、35、37 2036-03-13

2 16140779 6、16、37、41 2036-03-13

3 16140780 6、16、35、37 2036-03-13

4 16945069 42 2036-07-13

5 16945068 9 2036-07-13

6 17390589 9 2036-09-06

7 17360859 9 2036-08-13

8 17360860 9 2036-11-20

3. 失效商标

(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失效日

1 27428278 35 2026-01-06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注册号 类别 失效日

1 23243284 9 2026-03-06

2 23243285 42 2026-03-06

3 22992166 42 2026-04-27

4 22992181 42 2026-04-27

5 5797371 16 2026-05-20

6 49623594 9 2026-06-06

(二) 境外商标续展情况

1.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国家/地区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1 尼日利亚 RTM35817 9 2032-09-28

2 泰国 Bor36194 37 2036-07-25

3 泰国 Kor282507 9 2036-04-17

4 俄罗斯 328364 9 2036-03-10

5 俄罗斯 341994 37 2036-08-09

6 印度 1434550 9 2036-03-13

7 印度 695978 37 2036-07-24

8 印度 1425637 9 2036-03-01

4-1-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国家/地区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至

9 美国 3127975 9 2036-08-08

10 南非 2006/04407 9 2036-03-02

注:以上商标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4-1-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 发行人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情况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1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H3C 仓库管理系统软件 2026-01-08 2026SR0044212

2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H3C 云计算管理软件 2026-04-08 2026SR0540694

3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H3C 第二大脑软件 2026-05-28 2026SR0629444

H3C 利剑轻量化安全运营

4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2026-06-18 2026SR0671537

服务软件

注: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4-1-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四、 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域名有效期续展情况

序号 持有者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备案号

新华三技术 浙 ICP 备

1 live-media.cn 2022-05-25 2027-05-25

有限公司 09064986 号-14

新华三技术 浙 ICP 备

2 h3cmall.net 2021-06-24 2027-06-24

有限公司 09064986 号-12

新华三技术 浙 ICP 备

3 h3cmall.cn 2021-03-24 2028-03-24

有限公司 09064986 号-13新华三技术

4 h3cdc.com 2014-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5 华三云.net 2016-06-02 2027-06-0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6 华三云.中国 2016-06-02 2027-06-0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7 华三云.cc 2016-06-02 2027-06-0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8 h3cai.com 2014-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9 h3clab.com 2014-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0 smarth3c.com 2014-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1 h3cace.com 2014-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2 新华三集团.net 2016-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3 新华三集团.中国 2016-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4 新华三集团.cc 2016-05-12 2027-05-12 /

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

15 h3care.com 2007-05-17 2027-05-17 /

有限公司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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