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公告编号:2025-065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1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92名,代表股份数1011622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名,代表股份数80135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87%;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1889名,代表股份数210266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18%。
8、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09446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48%;反对1745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26%;弃权4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1271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277%;反对1745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2665%;弃权4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58%。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056911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137%;反对5620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56%;弃权3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7516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9021%;反对5620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5166%;弃权3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13%。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05654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101%;反对5644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79%;弃权32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7479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8344%;反对5644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5604%;弃权3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53%。
4、审议通过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57304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854318343股。
同意852394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48%;反对1582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2%;弃权34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1523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996%;反对1582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9601%;弃权3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
见书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