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公告编号:2025-07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1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56名,代表股份数890173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名,代表股份数801343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8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1753名,代表股份数88829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8%。
8、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业务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
同意886863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82%;反对260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6%;弃权704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992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937%;反对2604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9170%;弃权704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92%。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886871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91%;反对2510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21%;弃权791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00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027%;反对2510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8115%;弃权791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58%。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82717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625%;反对6754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87%;弃权701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1847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515%;反对6754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7.5632%;弃权7012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53%。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应收账款保理额度的议案
同意885189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402%;反对4236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59%;弃权747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318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195%;反对4236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4.7437%;弃权7473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
见书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