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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2025年8月1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办法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云南证监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

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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