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新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兼顾效率、公平与透明;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薪酬与管理责任、岗位价值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挂钩;
(四)匹配公司发展,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长远目标绑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1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独
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与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
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不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包括基
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基本薪酬按照其所处的岗位责任大小、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履职情况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遵循“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会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及
2地区薪酬水平、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周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以公司年度经营发展目标为核心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参考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内部年度考评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核定、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职期限和绩效考核结果核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当期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3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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