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5)第04-25号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 A 座 1601 号
电话:0371-60856089
邮编:450000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580510X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
路 21号永和国际广场 A座 1601 号。本所律师鲁鸿贵、周耀鹏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010199310364205、
14101200810149174。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14:30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2人,代表股份46627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2507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1人,代表股份23766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七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77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48%;反对38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5%;
弃权6283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6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40%;反对38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24%;弃权6283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6%。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况:同意46152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08%;反对4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7%;
弃权5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14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46%;反对4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86%;弃权5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43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29%;反对42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6%;
弃权5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31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528%;反对42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09%;弃权5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况:同意46171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9%;反对42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3%;
弃权3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06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03%;反对42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98%;弃权3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90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76%;反对51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3%;
弃权23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93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924%;反对51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53%;弃权23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况:同意461734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5%;反对420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8%;
弃权3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27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013%;反对420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19%;弃权3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6109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95%;反对486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7%;
弃权3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8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32%;反对486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55%;弃权3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安玉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周耀鹏
2025年4月25日



